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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聯合新聞網

「路過」合法?個案認定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蔡佩芳/台北報導】 2014.08.14 02:53 pm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第718號解釋,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集遊法再修正草案,將偶發性集會、遊行定義為「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,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、遊行」,無需報備。至於近來常見的「路過」符不符合標準?內政部表示,需要個案認定。大法官會議今年3月作出第718號解釋,宣布集會遊行法中有關緊急性與偶發性的集會、遊行許可規定違憲,應自明年1月1日起失去效力,未來這兩種集會遊行不得採事前許可。行政院上午通過集遊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,維持原草案中將集會遊行由許可制改採報備制,負責人可於活動前一個月開始提出報備書,最遲3日前提出。但因為事起倉促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的緊急性集會遊行,不受這項限制。再修正草案規定,偶發性或緊行性集會、遊行,不可以選在同一時間、場所、路線已有他人舉行或將舉行集會遊行,以免發生理念不同者反制行為,激發衝突;此外也規定,不得於車道舉行,以免發生危險,但如果對交通秩序沒有妨害,不在此限。內政部次長邱昌嶽以選舉糾紛為例,開票後支持者認為選舉不公自發性抗議,較符合偶發性定義;像是2004總統大選後,支持者在候選人帶領下,移轉到府前抗議的行為,則是緊急性集會。至於「路過」屬於緊急還是偶發集會?邱昌嶽表示,「路過」並非法律名詞,集遊法僅分為一般性與緊急性,「路過」是否符合必須從個案進行認定。若以今年4月民眾包圍中正一分局為例,這項活動有召集人、有標語、有訴求與計畫,不屬於緊集或偶發性態樣。

新聞來源http://forum.udn.com/forum/NewsLetter/NewsPreview?Encode=big5&NewsID=88708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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